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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2-4 9:02:59  访问次数:1258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8 号

 

    省教育厅制定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范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其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规范办学行为,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是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根据国家和省里的部署和要求,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目前一些地方的中小学管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的战略高度,本着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治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当前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重点

    (一)规范课程设置。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必须全面执行。各地要按照编制标准配齐配强各科教师,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尤其要严格执行科学、艺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校课程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课时规定,并确保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因条件暂不具备无法落实课程方案的学校,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012年底前,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创造条件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坚决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以及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比赛、竞赛,在高二年级之前不对学生进行文理倾向分科分班。学校课程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二)规范作息时间。各地和学校要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科学制订校历和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小学一、二年级每周26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周30课时,初中每周34课时,高中每周35课时;小学每课时40分钟,中学每课时45分钟;学生每天在校的活动总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 小时。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家庭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规定占用节假日和休息(含晚自习)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组织走读生集体到校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每天小学不超过1.5 小时,初中不超过2小时。坚决纠正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错误做法。

    (三)规范评价考试。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试题难度。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各学科考试及格率均应达到80%以上,全科及格率应达70%左右。小学阶段应取消百分制,逐步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义务教育阶段除中考(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外,不得组织市、县两级的统一考试,不得借教学质量监测之名组织区域性、全科性统考,以及对学校或学生进行排名乃各地、各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或以升学率为标准进行排名,不炒作宣传高(中)考成绩和升学率等情况。

    (四)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严禁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设区一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跨设区市招生。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必须征得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的同意。进一步深化中考中招制度改革,探索实行考试成绩全等级呈现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招生录取办法,并逐步将优质高中大部分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校。2011年开始,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文化学科竞赛中考加分政策。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网络管理平台,加强和完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

    (五)规范教学用书管理。严格教材选用工作程序,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行为,加强地方课程教科书的规范管理。按照“设区市审读推荐、县(区)责任管理、学校确定版本、学生自愿购买、发行部门上门服务”要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征订发行新模式运行管理。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学校不得超出本设区市审读推荐的版本和品种范围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也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辅材料。

    三、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政绩观,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按照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区域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及时纠正违规办学行为,一切实维护区域内中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学校内部管理,自觉纠正违规办学行为,真正做到依法治教、规范办学。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工作和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指标,作为有关综合性表彰和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评估,对严重违规办学的地方和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加大对违规办学现象的查处力度,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列入“双高普九”、“对县督导”和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多方位强化对“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适时开展学校素质教育综合督导、随机督导和专项督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典型经验,大力推广先进地区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培养子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对社会做出规范办学的公开承诺,聘请当地社会各界人士作为“行风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主动接受公众、家长和媒体监督,认真核查举报的违规办学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营造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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